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01民申328号

更新时间:2023-11-26   浏览次数: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相关判决与本案相互为证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陈××、唐×、何××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四川省高院(2019)川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新证据。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之规定,民事申请再审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发现的证据,对在原审庭审后新形成的证据,应当与原判具有不可分性。因四川省高院(2019)川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系韦×与黎×保证合同纠纷案,该案事实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且其审理查明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侧重点亦与本案一审审理的事实不同。2.从证据形成的时间看,(2019)川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系由四川省高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而本案一审判决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并已于2018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3.从法律逻辑上看,本案一审判决书作为四川省高院(2019)川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其不能反向再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4.关于裁判统一的问题,首先,裁判统一,是指对同时期审理的案件,裁判方式、适用法律等应保持一致;其次,生效判决对类案裁判的指导应是针对待决案件而言。因此,四川省高院(2019)川民终464号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推翻生效在先且争议焦点完全不同的本案一审判决的民事再审新证据。综上,陈××、唐×、何××提交的证据因不属于民事再审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对陈××、唐×、何××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