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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05号

更新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未主张以《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5项情形申请再审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唐××在其《再审申请书》中并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为据提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应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而且,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对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无意义,无调查收集的必要,故本院对唐××关于向其开具调查令以便其调取另案卷宗材料的申请,不予准许。唐××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再审“新”证据目录》等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唐××不仅未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且前述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原判决的裁判结果错误,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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