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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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60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3)执行完毕、销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能否提出异议没有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执行终结提出执行异议。
(4)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结案时间 回目录
1.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
(1)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
(1)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30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3)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4)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6个月。
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 回目录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执行结案方式 回目录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条件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2.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不得作结案处理的案件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1.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2.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
3.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16条、第17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107.6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08.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21.将第108条修改为: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执行异议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摘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桂林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酒店有限公司等经营权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总61期)】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程序中止,但法院不得立即作结案处理,应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