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10884号
更新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再审申请人二审判决作出后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证人在原审中存在无法作证的客观原因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修××的证人证言于二审判决作出后出具,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原审中修××存在客观原因无法作证,因而亦不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