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8民申13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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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二审判决虽采纳伪造证据,但该伪造证据并非是二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属伪造证据再审事由——游××主张林××二审提交的疾病证明书系伪造的,经调查,该疾病证明书中的医生签名确系伪造,二审判决虽采纳该证据,但该证据并非是二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亦未作为林××向游××交付17万元借款的依据。因此,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但林××伪造证据妨害了民事诉讼,妨碍了本院对本案件的审理,本院另案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