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6民申39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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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主张伪造的证据未被原审判决采信不属于伪造证据再审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应当再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伪造证据系一审期间被申请人提交的通话录音光盘,该证据经组织庭审质证并未予以采信,故该证据不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系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