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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2508号

更新时间:2023-12-02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鉴定人谈话笔录未经质证但内容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不属于再审事由——洋河建安公司、华煜房产公司所称《谈话笔录》未经质证,经审查,该项证据是二审法院征询鉴定机构人员意见的笔录。该项证据未经质证,审理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内容并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故洋河建安公司、华煜房产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因民事诉讼法对未经质证的再审情形有特别规定,洋河建安公司、华煜房产公司称未经质证即为剥夺其辩论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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