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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500号

更新时间:2023-12-03   浏览次数: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法庭告知其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并专门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原庭审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再次开庭审理不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申颐公司向本院提交本案一审《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一审法院在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次日即作出判决,变更后的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一审程序违法。但是,该笔录载明一审法院已告知其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并专门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原庭审意见,包括申颐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这表明申颐公司对于变更合议庭成员以及对于原合议庭组织开展的庭审均无异议。上述情形不属于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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