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三终字第7号
更新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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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认为属于不应受理的情况,在未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时能否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当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受理法院应当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审理案件的前提。当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受理法院应当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东岳有机硅公司和东岳氟硅公司在本案一审中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在未对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之前,裁定驳回蓝星化工公司有机硅厂对东岳有机硅公司的起诉,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