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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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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决定(闽政文〔202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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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决定

(闽政文〔2023〕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条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将不再适用,为此,决定予以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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