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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决定

更新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维护法制统一,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摘要2:

政策解读丨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维护法制统一,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2023年9月1日,行政复议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前置规定、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以及行政复议程序、决定等方面作了调整。202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要求对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经审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不一致,需要清理。

二、

主要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闽政文〔2021〕405号)是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前,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过渡性举措。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后,该通告的内容已被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条款所覆盖,且该通告的第一条内容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管辖的规定存在冲突。因此,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维护法制统一,废止该《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即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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