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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12民终658号

更新时间:2024-01-04   浏览次数: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擅自终止招标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河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投标五原崤、干店安置区项目工程,自筹资金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费,并为制作编制工程报价书支付了投标预算编制费、制作标书材料费等费用。后因上诉人发布案涉工程施工终止公告,致被上诉人的缔约目的未能实现,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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