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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

更新时间:2024-03-25   浏览次数:76 次 标签: 行政复议终局裁决 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

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10条——将“行政诉讼法”用规范全称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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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0条) 回目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1】行政机关不能对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注解2】最终行政裁决——(1)具有终局性;(2)不具有可诉性;(3)具有法定性(必须由法律设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选择(《行政复议法》第29条) 回目录

1.行政复议期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诉讼期间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且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十条【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对省部级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九条【复议和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旧)

  第五条【对复议不服的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反外国制裁法》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数据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审计法》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反恐怖主义法》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


《出入境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反间谍法》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出境,并决定其不准入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可以遣送出境。

  对违反本法的境外人员,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决定驱逐出境的,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