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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保障|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表彰和奖励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94 次 标签: 行政复议机构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 高效原则 便民原则 为民原则

文章摘要:

【目录】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法》第3条);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及职责(《行政复议法》第4条);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5条);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保障措施(《行政复议法》第7条);信息化建设(《行政复议法》第8条);行政复议激励措施(《行政复议法》第9条)

文章摘要2:

目录

行政复议工作原则(《行政复议法》第3条)|部分新增条款 回目录

1.坚持党的领导[新增]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新增] 、有错必纠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合法行政原则)、公正(合理行政与部分程序正当原则)、公开(部分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注解】修订后《行政复议法》第3条——(1)增加了行政复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2)将“及时”修改为“高效”;(3)增加为民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和机构及职责(《行政复议法》第4条)|部分新增条款 回目录

1.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注解】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1)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2)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注解】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一般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法制机构)。

3.相互关系[新增]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2)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解读1】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4条——(1)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2)将行政复议机构表述为“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3)增加第3、4款。

【解读2】旧《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1款第1-7项规定的具体职责仍然归属于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法》第5条)|新增条款 回目录

1.行政复议可以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注解】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5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可以进行调解,未对调解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即所有的行政复议原则上均可适用调解。

【解读】(1)已失效的《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2)1999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能否调解未作明确规定;(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4)2009年、2017年《行政复议法》修改时未将行政复议调解的规定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

2.调解原则——(1)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行政复议法》第6条)|部分新增条款 回目录

1.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新增] ——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2.初次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3.培训及业务考核管理等[新增]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保障措施(《行政复议法》第7条)|新增条款 回目录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信息化建设(《行政复议法》第8条)|新增条款 回目录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行政复议激励措施(《行政复议法》第9条)|新增条款 回目录

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的原则】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规范,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保障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行政复议激励措施】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复议法》(旧)

  第三条【复议机关及其职责】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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