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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82号

更新时间:2024-01-19   浏览次数: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约定由法院协助解决协议管辖条款有效——虽然《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由出租方经办人户口所在地法院裁决”,但之后履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租赁产品提货单明确约定,“此单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发生纠纷由出租方负责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协助解决”,故该租赁产品提货单对管辖的约定可视为对《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变更。鉴于苏××住北京市大兴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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