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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执监148号

更新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3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利息计至本生效确定应付清之日止”,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计算判决确定应付清之日,此后为迟延履行期间,只能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本案中,[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即“利息按(1998)霞法小字第224号判决书主文的计算方式和比例计至本生效确定应付清之日止。”根据上述判决结果,该判决于2014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计算至2014年9月12日,此后为迟延履行期间,只能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再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霞山法院(2016)粤0808执恢31号通知书计算方法并无不当。申诉人认为本案一般债务利息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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