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苏执复字第00097号
更新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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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关于翔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翔森公司已承担了调解协议约定的3万元违约金,故无须再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