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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更新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14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和核电站等核设施、核产品属于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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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应当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和核电站等核设施、核产品属于其他法律的调整范围。

加工、制作 回目录

    1.加工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或者规律对转变物质进行合目的改造过程。

   【提示】加工主要是指第一产业(农畜牧)和第三产业(劳务)上对动产施加人工处理的行为。

    2.制作是指用原材料做成各种不同的作品。

   【提示】制作一般是指工业上的生产行为,以区别于第一产业上的第一次农畜牧产品的产出以及第三产业上的劳务提供。

    3.未经加工制作的产品:主要是指各种天然形成的农产品、初级畜牧产品、初级水产品、原矿、原煤、原油、天然气等。

    A.是否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否承担产品责任,关键取决于产品的质量是否受到人力之控制;

    B.天然形成的产品,由于其质量不以人的意志和要求所决定,非人力所能控制,不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用于销售的产品 回目录

    1.法律要求“用于销售”只是强调生产的目的,并不要求产品实际通过销售进入流通领域到达消费者手中,也不要求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每一环节都是销售环节,其他实际交付手段都不影响产品的成立;

    2.“用于销售”不一定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产品本身是用于销售,但实际该产品被用于赠与、租赁或者抵债,仍然属于产品范畴。

    3.免费体验也是一种销售方式,通过免费体验品的经营者也是销售者:免费试用的产品属于用于销售的产品。

    4.商业赠与并不是无偿的,名义上的赠与实质上仍然是销售的产品:因赠品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经营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A.只要用于赠送的物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就符合“产品”的标准,即使实际的流通中并没有通过销售方式交付;

    B.商业赠与在经济行为中实质上就等同于买卖,经营者通过会计处理的方法将赠品的费用摊入一般商品的成本之中转嫁给消费者,而非经营者从自己营业所得的利润中返还给消费者。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个人自制的、用于销售的简易机械属于产品。

    ②通过人工积极干预而形成的农产品应当属于“加工制作”的产品,但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③免费试用的化妆品属于销售的产品。

    ④智力产品应属于产品质量法所约束的产品。

    ⑤疫苗属于产品范畴。

    ⑥血液制品属于药品,药品属于产品范畴。

    ⑦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力等无形物是否属于产品,目前尚缺乏实际判例。

    ⑧智力成功领域特别定制的商品一般不认为是产品(类似于专业顾问意见)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总第169期)】

【裁判摘要】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据以定案的事实根据,是指经依法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诉讼中仅属诉讼证据,对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二、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

    ①房屋出卖人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应当保证出卖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现房屋出卖人交付给房屋买受人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及渗漏问题,经专业部门鉴定,其主要原因系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不均匀收缩所致,而屋面未作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顶部楼层温度裂缝明显。对此,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对其出售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

  ②虽然房屋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从设计施工至竣工均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设置保温层符合当时的建筑标准和规范,但是范围出卖人交付给房屋买受人的房屋存在明显有质量缺陷,且已严重影响房屋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其原因亦经相关专业部门鉴定。房屋出卖人提出的房屋通过标准审查仅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事实,并不能据此否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的客观事实。

【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因此,原告主张的房屋质量缺陷责任应当适用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确定了由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的一般原则。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为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支应震等诉安丘县火柴厂生产青岛送变电工程公司销售的取暖器爆炸伤人赔偿纠纷

【提示】 用于抵偿债务的电器属于销售的产品。

·朱雪梅与陈玉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免费试用的化妆品属于销售的产品。

·乌鲁木齐达坂城酒业有限公司与王传立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提示】“买一赠十”的赠品属于销售的产品。

·汪新章诉远方出版社、浙江省金华市新华书店图书质量索赔纠纷案

【提示】印刷差错过多的图书(不合格图书)属于产品。

·马逢龙诉三门峡中心血站、义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感染丙肝是否其1995年1月因烧伤入住义煤总医院输入血浆导致。要搞清这一问题,必须对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及病毒潜伏周期有明确的认识。从我国目前具有权威性质的医疗教材和相关的医学著作关于丙肝的论述看,虽然其主要传播途径为输血及血制品传播,但共用剃须刀、牙刷等经破损的皮肤和黏膜,以及针刺、注射、血液透析等也是当前不可忽视的传播途径。此外,生活密切接触传播、性接触传播以及母婴传播也是公认的传播途径。关于丙肝的病毒潜伏期,医学界一致认为在2周至6个月,平均40日。原告于2008年7月经检验确诊已感染丙肝,距离其输入血制品长达13年半之久,已远远超过了医学界公认的乙肝病毒潜伏期限;在不能完全排除其他途径导致原告感染的情况下,由此肯定系义煤总医院为其输血造成,显然和目前的科学结论不符。而原告称“实践中十几年后才发现的并非个案”,既未能提供具有科学权威的医学论述,也未能提交医学界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个案证明。因此,原告以其1995年1月在义煤总医院住院时输入血制品感染丙肝,而要求被告义煤总医院以及为该院提供血制品的被告三门峡市中心血站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尚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况且,原告在多次住院并多次报销后,已无法说清进而也无法证明其个人负担的比例和数额,致使其诉讼请求无法具体化,也不符合民诉法关于起诉的相关要求。

·赖江村等诉林庆磷销售、广东乐得华企业集团公司生产的化学危险品爆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 即使是摆放在店内待销售的产品,只要产品投入流通,无论其是否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必须就产品缺陷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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