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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25号

更新时间:2024-02-06   浏览次数: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而对于宁×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因此,对于申诉人宁×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衡水中院和河北高院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处理。然而,衡水中院对于宁×向其提出关于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案件执行的请求,并未按照上述程序审查,河北高院亦未予纠正,因此,本案应发回衡水中院依法重新审查处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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