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龙胆泻肝丸案受害者首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6-03-12   浏览次数:14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龙胆泻肝丸案受害者首获赔偿

文章摘要2:

龙胆泻肝丸案受害者首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5-08-22 (文章来源:法律与生活)

    一剂“清火良药”,造成肾脏衰竭。“简单地活着”竟成受害者王小华的奢望。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龙胆泻肝丸导致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王小华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150.00元,交通费404.00元,复印费750.00元,合计3930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目录

走访受害者 回目录

    2005年5月13日上午7点,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一幢单元楼里,本刊记者见到了本案的原告王小华。刚刚45岁的她,面容消瘦、脸色暗黄、眼窝深陷,就连白发也过早地爬上了她的鬓角。从她瘦弱的身体,记者很难想象从前的“王胖子”是什么模样。

    提到“王胖子”的绰号,王小华笑得有点苦,她说这是同事们给她起的,因为原来她“很胖”。她拿出自己生病前的照片,并告诉记者,生病前她身体特别好,即使在流行感冒盛行的时候都不会被传染。

    王小华的丈夫张立说:“生病前,即使在冬天,她洗完头常常穿着背心到院子里晾衣服也不会感冒。”

    2003年7月,王小华被确诊为“尿毒症”。治疗这种病,除了换肾,只有靠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在赤峰,透析一次大约需要350元钱。任何一个普通的家庭都无法支撑每周两三次透析的费用。

    王小华是原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新华药店职员,丈夫张立在一家土蓄公司工作。1999年张立下岗了,同年,张立的父亲也病倒在床上,为了照顾父亲,张立没有再找工作,家庭支出仅靠王小华每月300多元的收入维持。2003年7月以后,由于病重,王小华不得不辞去新华药店的工作,从此,家里仅有的经济来源就是每月180元的低保金(2004年涨为每月210元)。

    王小华有一个儿子,2004年从部队转业回家后无事可做,便投靠北京的表亲,成了某小区的保安。一个月500元的收入仅够他维持自己的生活,对于母亲的病,他心有余而力不足。

    为了节省开支,王小华把透析次数压为半个月一次。因为不能及时透析治疗,王小华出现心衰的症状,病情也越来越严重。

    张立不忍心看着妻子受病魔的折磨,就买来相关的书籍,自己研究治病的土方。他常常用自己调配的土方为妻子做透析,虽然效果极其有限,但也能让妻子舒服一些。为了买到便宜的中药,张立四处打听,常常跑到几十里远的地方去批发药。医生说,病人需要营养,张立就经常买一些滋补品为妻子养身体,而自己却吃咸菜喝粥,偶尔去买菜也是挑市场上最便宜的买。

    家里的积蓄早就花完了,他们只好卖掉原有的平房,到一个亲戚家借住。目前,家里仍背负着几万元的债务。

    王小华每天都对着墙上的十字架祷告,企盼自己的命运能有一丝转机。

噩梦起于龙胆泻肝丸 回目录

    王小华告诉记者,怎么也想不到,导致她患上“尿毒症”的,正是她十分信任的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

    早在1999年11月,因工作繁忙,王小华出现口苦、耳鸣等上火症状,于是新华药店的坐堂医生刘大夫为她开了一盒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龙胆泻肝丸治疗上火效果真的不错,她刚刚服用了一盒,上火的症状明显减轻了。从此,只要一上火,王小华就服用龙胆泻肝丸,断断续续服用了近三年,200余袋。

    2000年5月,王小华突然感觉四肢无力、口中无味,吃什么都不香。经当地的医院检查发现,她的尿糖出现“+”号,血糖也略高于正常人,于是,医生诊断王小华得了糖尿病。因为她的两个姐姐也患有糖尿病,王小华认为是家族遗传,也就没有怀疑。

    2001年8月,王小华身体仍很虚弱,并开始出现呕吐现象,到医院检查仍查不出原因。

    2002年7月下旬,王小华到赤峰开会,楼上楼下地一跑,她的体力支持不住,一下子就病倒了。同事带她到赤峰市第二医院就诊,检查B超显示“双肾缩小、受损、肌肝尿素氮明显升高”。

    王小华不相信医生的诊断,8月便赶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门诊进行二次检查,诊断为“慢性肾衰,木通肾病?慢性间质性肾炎,肾性贫血”。医生在她的病历上写了“木通肾”三个字,并在后面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时,王小华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是因为服用龙胆泻肝丸引起的,更不明白医生为什么不让她再吃龙胆泻肝丸了。

    2003年2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发表了记者朱玉撰写的特稿《“龙胆泻肝丸”——“清火良药”还是致病“根源”》文章。众多媒体纷纷转载。2004年4月15日,国家药监局向社会公布:“马兜铃酸具有肾毒性,短期大剂量服用可引起急性马兜铃酸肾病;长期间断或持续小剂量服用可引起慢性马兜铃酸肾病,临床出现慢性进行性肾功能衰竭。”

    王小华这才明白,自己目前依靠借债血液透析维持生命,造成心身和家庭极度困境是由于长期、小剂量、间断服用“龙胆泻肝丸”引起。

状告售药者 回目录

    2005年3月26日,王小华将出售龙胆泻肝丸的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4月6日,内蒙古翁牛特旗法院受理后,由范文革、崔斌、王勇林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5月13日依法公开审理了王小华诉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庭审围绕着三大焦点展开。

    焦点1:龙胆泻肝丸是否导致肾损害

    原告王小华提出其肾损害是由于服用被告所销售的龙胆泻肝丸所致。

    对此,被告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认为导致肾损害的原因是多样的,龙胆泻肝丸与损害结果还是具有不确定性。并提出疑问:首先,原告的肾损害是否是服用龙胆泻肝丸所致。其次,即便是服用龙胆泻肝丸所致,那么,该药品原告是否从被告的单位所购买。再次,原告的肾损害后果是否与服用龙胆泻肝丸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以上三个疑问需待法庭进一步查明,并作出相应的认定,才能确定责任承担人。

    针对被告的疑问,原告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其中包括:服用龙胆泻肝丸前身体健康的上岗证,证人证言,该店医生根据其上火症状开具服用的龙胆泻肝丸的处方、交费凭证,购买后开始少量、长期、不间断服用,目前肾功能不全的一系列诊断证明及国际国内针对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造成肾损害的文献。

    同时,原告的代理律师解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并不要求科学上的严格证据。通常情况上,一种情况引起另一种情况的或然率、或概率很大,就可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已经符合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没有其他导致肾功能损害的情况,并且所服用龙胆泻肝丸的关木通足已导致肾功能损害,除非被告举出原告有其他肾功能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王小华在法庭上列举的证据都是法律能够认可的事实,对此,被告也未提出异议。同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在服用龙胆泻肝丸前曾有过肾功能不全的情形及原告除服用龙胆泻肝丸外还服用了其他对肾有损害作用的药物。而对龙胆泻肝丸中的关木通成份所含活性成份马兜铃酸对人体无肾损害作用的必然性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服用龙胆泻肝丸造成肾损害举证不利,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2:龙胆泻肝丸是否属于缺陷产品

    原告王小华表示,被告违反了1984年9月20日公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销售给患者服用的龙胆泻肝丸成分不全,存在说明和质量缺陷,同时违反2000年药典规定龙胆泻丸注意事项,故对原告肾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则认为,被告仅仅是个药品经营企业,尽管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厂家在设计、制作、说明中存在缺陷,但是其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都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无法改变经过批准的一系列程序上的问题,同时被告也没有能力和义务审查,并改变经过批准的说明、设计等方面的缺陷,或者说即使药品的设计、说明等方面存在缺陷,在国家没有依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规范性规定之前,被告是无能为力的。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涉案的龙胆泻肝丸由于含有肾损害毒性的关木通,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而在被告销售的龙胆泻肝丸的说明书中又未向消费者告知,这说明涉案的龙胆泻肝丸存在着设计、说明的缺陷,属于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产品。

    焦点3:被告是否尽到报告义务

    原告王小华认为,被告是从事医药经销的专业单位,对其产品的肾毒性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原告是因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发生慢性中毒导致肾损害的,如果被告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所销售药品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中作出明确的警示性说明,告诉原告该药品有肾毒性,长期或大量服用会导致肾功能衰竭,原告就可以免受其害。

    另外,《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的量、疗效和不良反应。”王小华认为,药品质量包括设计质量、生产质量、包装质量,包括说明书的说明。《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只要与药典相比较,很容易看出龙胆泻肝丸说明书中没有标明关木通的缺陷,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被告没有尽到审查药品说明书义务。

    被告则表示,经营企业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只是审查国家批准没批准该药,不可能审查药品说明书的内容。龙胆泻肝丸的说明书是已通过审查的,其他人不能任意增减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被告对说明书的内容没有审查的义务。不良药品的确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在国家没有确认、明令禁止龙胆泻肝丸的前提下,其他人不能断定关木通中所含的马兜铃酸具有肾毒性,经销商也是无法确认的,更无法采取避免措施。因此,不能推断出被告的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受害者获胜诉判决 回目录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审理的“龙胆泻肝丸导致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公开宣判。法院支持了原告王小华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150.00元,交通费404.00元,复印费750.00元,合计3930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对于法院的判决,被告翁牛特旗医药支公司并未提起上诉。

    针对“药品经销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疑问,本案的主审法官范文革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的原告是因在被告处购买龙胆泻肝丸服用导致肾功能受到损害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

相关报道:北京30余位患者的遭遇 回目录

    2005年7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两位龙胆泻肝丸受害者状告北京同仁堂集团及同仁堂中药二厂一案作出宣判,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刊记者了解到,原告之一冯萍萍于2001到2002年间,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80余袋,另一原告王春华于1999年到2002年间,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180余袋。服药后她们均出现关节酸痛、乏力、厌食等症状。后二人都被诊断患有“尿毒症”、“慢性肾功能不全、间歇性肾炎”等疾病。

    2005年7月5日、7月6日,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和销售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是合法经销的药品。原告对龙胆泻肝丸的成分、药性和效用的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确认的范围。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龙胆泻肝丸的生产和销售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该药品的说明书存在严重说明缺陷,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的裁定却回避了这一最关键的问题。

    北京的龙胆泻肝丸受害者状告北京同仁堂被驳回已不只一次。

    早在2003年3月,患者李玲向同仁堂索赔案在崇文法院被驳回。2004年12月14日,二中院裁定驳回患者尹同福和吴淑敏向同仁堂索赔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理由均为原告“不能证实上述疾病系服用龙胆泻肝丸所致,故其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

    据报道,全国约10万人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造成不同程度的肾脏损害,巨额医疗费用让他们难以承担,他们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在诉讼的道路上他们却屡屡碰壁。

    为众多龙胆泻肝丸受害者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李肖霖律师告诉本刊记者,在北京还有30多位已经符合起诉条件的患者等待起诉,但目前各法院已经不再受理该类案件。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