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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粤执复203号

更新时间:2024-02-09   浏览次数: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应当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采信——高要物资公司的异议主要是针对64号审计报告所做结论,本案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未履行完毕的债务数额进行审计,此种委托审计行为与为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委托价格评估行为不同。为确定拍卖保留价而作出的评估报告,仅仅是对拍卖标的物的初步价值评估,是确定起拍价的参考,标的物的最终实际价值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来确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予以审查。而本案64号审计报告属于对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数额的直接确认,不允许存在差错,否则将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采信。本案中高要物资公司对64号审计报告提出多项异议,特别是过户费用的计算标准、负担主体、负担比例争议较大,但肇庆中院在异议审查中没有一一审查并作出明确审查意见。本院审查发现,在缺少过户税费原始凭证,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的情况下,即由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估算过户费用的数额,并由法院确定过户税费的负担主体、负担比例等问题失当,肇庆中院应当予以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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