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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产出资涉及的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17-07-05   浏览次数:18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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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产出资涉及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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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产出资涉及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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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回目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回目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回目录

    产权转移书据记载金额的0.05%。

契税 回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2号),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由产权的承受人缴纳契税。

个人所得税 回目录

    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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