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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仲裁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应否解除仲裁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

更新时间:2024-03-07   浏览次数: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仲裁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仲裁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注释】仲裁裁决驳回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认为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错误而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法院受理该申请,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无论法院是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均应当解除仲裁程序中采取的保全措施。

文章摘要2:

解读:仲裁裁决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仲裁程序中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经典案例: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湘0102执保1917号

【裁判摘要】长沙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9)长仲决字第388号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据此,本案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兵9001财保114号之一

【裁判摘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一案,经申请人金××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采取了冻结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08773972.61元的银行存款及其持有的新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5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67%)措施后,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出具了(2020)京仲裁字第0111号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书面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773972.61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石河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50万元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67%)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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