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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3-10   浏览次数: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2017年7月19日 法〔2017〕220号)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

(2017年7月19日 法〔2017〕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的规定,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系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项用于相关国有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目的在于去除钢铁、煤炭等行业的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有关国有和非国有钢铁、煤炭企业的其他纠纷时,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辖区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进行自查,发现相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划拨但未发放的,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应立即解除冻结措施,退还相关款项。

  各级人民法院应结合账户性质、资金来源、发放程序、审批手续等因素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同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既要避免因普通经济纠纷冻结、扣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要防止债务人恶意借奖补资金之名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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