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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62号

更新时间:2024-03-11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首先,上述规定表述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非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次,案涉《债务重组保证合同》确系办理了强制执行证书的债权文书,债权人信达陕西分公司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信达陕西分公司未直接申请执行,而是将本案公证债权文书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一起向一审法院起诉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一审诉讼中宝鸡经营开发公司并未就此事项提出抗辩理由,而是仅以其不是实质上的担保人而是名义上的担保人且存在免责事项来抗辩,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显然双方对宝鸡经营开发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争议,对该争议事项信达陕西分公司提起诉讼予以解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信达陕西分公司依法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情形。现一审判决已生效,宝鸡经营开发公司在未上诉的情况下,申请再审主张一审法院受理信达陕西分公司的起诉存在程序违法,与其在一审中的应诉答辩行为相悖,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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