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起止时间。
文章摘要2: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0条) 回目录
1.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1)一般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解读1】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解读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具体计算规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注解1】推定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3】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具体计算规则(《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注解2】不受履职期限限制情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特殊期限——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解读4】(1)特殊期限是指“六十日”以外的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2)特殊期限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六十日”的期限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期限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1)不可抗力;
(2)其他正当理由。
【注解3】(1)因法定事由耽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法定事由发生之日起到障碍消除之日止暂停计算日期(这段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内);(2)因法定事由耽误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是连续计算即“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
3.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申请期限【新增】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
(1)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
(2)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最长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1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1.因不动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为20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2.其他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5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
【注解4】最长复议保护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时的最长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最长复议期限】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旧)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