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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

更新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1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前置诉讼衔接(《行政复议法》第34条)
行政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规定——(1)《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前置)、第30条第1款(行政确权复议前置);(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3)《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4)《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5)《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8)《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9)《广告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12)《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3款、第44条、第45条、第54条规定;(13)《专利法》第41条规定;(14)《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8条规定;(1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16)《海关法》第64条规定;(17)《反垄断法》第65条第1款规定;(18)《宗教事务条例》第7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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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23条) 回目录

1.复议前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当场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11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行政不作为(拒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2.复议前置告知义务——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诉讼衔接(《行政复议法》第34条) 回目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为,不得起诉原行政行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复议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四条【复议前置等情形的诉讼衔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旧)

  第三十条【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经典案例:

·董某某等与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

——法院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前置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1)对法律规定应为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4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同时,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复议前置案件经过复议程序实体处理,才能视为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未经复议当然也就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只能选择针对复议机关不答复、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或者原行政行为两者之一,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两者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复议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两个具有承接关系的救济程序,申请人选择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予答复、驳回复议申请行为,实质是选择先行对复议进入救济程序,在针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作出处理之前,人民法院对相关行政争议无管辖权,所以不能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如果复议申请人已选择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实质是放弃复议程序的救济,同时又起诉复议机关不予答复、驳回复议申请行为的,人民法院则无法既判决复议机关限期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实质的复议决定,同时又由自己对被诉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北海市政府以宝美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宝美公司不能以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工商局为共

【解读1】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不属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情形。

【解读2】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申请人只能起诉复议机关的不答复或驳回复议申请行为,不能一并或单独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3】在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只能选择针对复议机关不答复、驳回复议申请的行为或者原行政行为两者之一,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两者同时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行终254号

【裁判摘要】(1)复议前置情形只有先经过行政复议进行实行审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复议申请被驳回应依法起诉该复议决定而不是在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转而起诉原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司法解释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决定,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即只有先经过行政复议进行实行审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权属处理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上诉人于同年3月21日收到处理决定后,于同年9月9日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超过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由从程序上驳回其申请。此时,上诉人进一步的救济途径是,如其认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合法,应依法起诉该复议决定,而不是在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转而起诉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综上,赵明良、赵贵向一审法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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