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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管辖

更新时间:2024-03-25   浏览次数: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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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不服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28条)——(1)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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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1)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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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旧)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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