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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

更新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2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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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补正(《行政复议法》第31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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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补正(《行政复议法》第31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补正履行要求——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注解1】(1)通知补正主体——行政复议机关;(2)通知补正适用范围——只有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导致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行政复议机关才可通知申请人补正;(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而非“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

(2)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2.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1)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注解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补正期内没有作出任何补正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典型期限,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注释3】以下三种非典型情形不应被理解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1)申请人在补正期内提交了补正材料,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2)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相关材料且在补正期内提交了书面说明;(3)申请人主观上认为其无须提交补正材料并在补正期内提交了无须补正的书面说明。

【注解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被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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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申请材料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粤行终209号

【裁判摘要】(1)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所提交的补正材料仍然被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2)只有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没有作出任何积极的补正行为,才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才能按“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制度。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也能够提高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效率。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所提交的补正材料仍然被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只有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后,没有作出任何积极的补正行为,才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才能按“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谭××、李××、谭××在收到该《补正通知》后,向上诉人罗定市政府提交14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补充《承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系将“未能依法补正材料”等同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显然是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作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这种解释方法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不利的。因此,对上诉人罗定市政府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三:黄××等诉江西省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在复议受理阶段,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与行政机关补正要求一致的证据材料,而提交相应的书面说明予以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情形。在申请人提供补正说明材料后,被告以“视为复议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系没有正确履行法定审查职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266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6日收到孙××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孙××邮寄送达。2020年9月15日,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提交的《关于2020年9月6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无需补正的说明》。同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孙××邮寄送达,程序合法。据此,孙××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孙××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未依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故,孙××依法具有要求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权,是其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与履责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然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孙××要求的职责,涉及国典华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而孙××仅系该小区众多业主中的一员,不能概括行使业主应当群体行使的权利。且孙××在行政复议期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相较于该小区其他业主而言更加不利的实际影响。因此,朝阳区政府以此认定孙××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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