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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更新时间:2024-03-26   浏览次数:1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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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复核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2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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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复核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2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

2.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注解】(1)通过原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以向原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作判断申请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2)通过原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应自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后起算审查期限。

【解读】申请人可以(申请人具有选择权)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原行政机关进行相应处理的两种情形——(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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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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