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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等情形处理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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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第70条)|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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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第70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48条、第54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1.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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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条【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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