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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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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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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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旧)
第三十一条【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