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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和文书抄告

更新时间:2024-03-30   浏览次数: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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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与复议决定、意见书抄告(《行政复议法》第79条)|新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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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与复议决定、意见书抄告(《行政复议法》第79条)|新增条文 回目录

1.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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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七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与复议决定、意见书抄告】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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