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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54号

更新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招投标前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约定并影响中标合同无效——因在2010年12月15日,案涉工程尚在招投标过程中,根据南通四建公司与煤田灭火局之间的函件往来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在此时已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协商,以实现由南通四建公司中标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中,因南通四建公司与煤田灭火局违反上述规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已就投标价格和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使南通四建公司在其预算价格明显高出招标价的情况下顺利中标,影响招投标结果,该中标应属无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案涉双方依据中标文件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之后的《补充协议》均应属无效合同。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803号
【摘要】关于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标前,煤田灭火局通过对南通四建公司《请示函》的回复,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了实质性谈判,以实现双方缔约目的。原审判决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案涉中标无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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