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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水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2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或者设备,利用水的力量制造水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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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或者设备,利用水的力量制造水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决水罪的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决水行为使水流失,使人们生产、生活用水出现中断,从而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司财产安全;

    2.决水行为使洪水泛滥,使不特定的人和物质于洪水的冲击和破坏下,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司财产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决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1.破坏堤坝、水闸、防水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打开水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筑坝堵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不打开泄洪闸,制造水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A.上游水域人民的生命、财产还没有处于危害之中,行为人被法定主体命令打开,或者依职务应当打开泄洪闸时,能够打开而不打开;

    B.上游水域人民的生命、财产已经处于危害之中,行为人被法定主体命令打开,或者依职务应当打开泄洪闸时,能够打开而不打开。

    5.不关闭防水堤的水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不巡视堤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不知堤岸、坝基溃决或渠道堵塞,放任不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决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为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提示】14-16周岁的人使用爆炸方式破坏水利设施,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值得研究。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决水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犯罪既遂 回目录

    决水罪属于危险犯,应以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属于既遂。

    1.决水行为已经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2.尚未造成严重损害但具有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

刑罚 回目录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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