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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20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失火罪】【第115条 第2款】: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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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立法精神 回目录

    1.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与违反特别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的注意义务无关的,因不注意用火而引起的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

    2.只要法律另有规定的,就应当以相应的犯罪论处,不构成失火罪。

犯罪客体 回目录

    失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失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1.必须具有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

    A.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违反注意义务,因而引起火灾发生;

    B.行为人在特定的领域内违反与所从事的特定服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特定注意义务无关的注意义务,因而引起火灾发生。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实际危害到公共安全。

    3.引起火灾发生的行为与造成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回目录

    失火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失火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立案标准 回目录

   (一)失火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能立案。

   (二)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

    A.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

    B.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C.“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与一般失火、放火罪区别 回目录

   一、失火罪与一般失火区别:

    是否造成法律要求的严重后果,是区分一般失火与失火罪的重要标准;

   二、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1.客观方面不同:

    A.失火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B.放火罪属于行为犯。

    2.犯罪主体不同:

    A.失火罪只有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才负刑事责任;

    B.放火罪的主体是年吗 14周岁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不同:

    A.失火罪的主观方面能由过失构成;

    B.放火罪则是故意犯罪。

   三、失火罪与以火灾形式出现的责任事故犯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A.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B.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A.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发火灾;

    B.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

   四、失火罪与以火灾形式出现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

    A.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B.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

    A.失火罪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B.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火灾。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失火罪的: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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