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决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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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决水罪是过失损坏水利设施,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过失决水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决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决水的行为,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造成水灾的行为:行为人过失毁坏水利设施,使水流流失或者泛滥的行为。
2.过失造成的水灾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3.过失造成水灾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回目录
过失决水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决水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过失决水罪: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