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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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实施了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
A.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危险方法;
B.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2.客观方面的特征:
A.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B.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C.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
D.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提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形态:
①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②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④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主体 回目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其象律师提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依据 回目录
①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实施了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②确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危害结果方面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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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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