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41号
更新时间:2024-06-09 浏览次数:2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属于必须招标的BT项目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方而签订的BT施工合同无效——农科公司主张案涉九份《BT融资建设合同》有效,其应当举证证明该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案涉工程使用的是国有资金融资建设,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农科公司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南通三建为工程施工方,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招标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此,二审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农科公司提及的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65号案件的案情与本案案情并不完全一致,此案的判决内容不足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二审认定案涉九份《BT融资建设合同》为无效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