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原罪名为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且导致了一定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行为。
1.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可以是过失行为,也包括故意行为。
【提示】危险物质是指刑法规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①毒害性物质(毒物):是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业,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
②放射性物质:是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发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
③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者寄生虫。
2.投放危险物质的行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犯罪主体 回目录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
2.本罪犯罪主体为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刑事责任 回目录
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本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本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篇: 方某某投毒案
下一篇: 金牌辩护: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