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
更新时间:2015-10-02 浏览次数:18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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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非常广泛,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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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交通运输人员成立交通肇事罪情形 回目录
一、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且符合交通肇事犯罪规定的,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解释》第7条规定);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
三、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三)项规定),此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和交通运输人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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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非常广泛,非交通运输人员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摘要】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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