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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危险驾驶罪

更新时间:2017-01-08   浏览次数:3136 次 标签: 金牌辩护

文章摘要: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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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1.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

    2.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犯罪主体 回目录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1.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

    2.【刑法修正案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危险驾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处罚。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观方表现为两种行为: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要求具备任何其他要件)。

   【刑法修正案九】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应当为故意。

刑罚 回目录

    1.处拘役;

    2.并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醉驾是一行为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  

裁判摘要】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乡间小道”能够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李庆宇危险驾驶案  

【提示】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科处的行政拘留可视具体情况折抵醉驾刑期。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规定的情形,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

·杨飞、高永贵危险驾驶案——教练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裁判要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学员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才能驾驶教练车,教练对教练车拥有实际的驾控权力。因此,教练作为教练车的驾驶主体,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保障义务,其明知且放任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池万亨危险驾驶案  

【问题提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能否以及如何适用“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规定?如何认定从轻处罚情节?

【要点提示】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在目前尚无任何司法解释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予以指导的情况下,认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要从被告人体内酒精浓度、有无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认罪态度、过往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动机等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为送女儿去医院看病酒后驾车,并非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但考虑到该动机的特殊性,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孔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规则】公诉机关仅指控危险驾驶罪而未指控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径行改判为妨害作证罪。

·孟令悟危险驾驶案——对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以及判决文书如何表述刑期起止日期  

【裁判要旨】对于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除非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廖开田危险驾驶案——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旨】刑法设置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对“道路”作限制性规定,故“道路”的范围应当与《道交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小区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中的“道路”,关键是要看该道路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开放性小区社会车辆可以随便进出、停放,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唐浩彬危险驾驶案——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要旨】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规则】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如果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或者仅发生轻微碰、擦后果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适用“但书”条款,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仅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刮擦、致人轻微伤等,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郑帮巧危险驾驶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犯罪是对他人法益的侵害,一般情况下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对生命权的处分除外),除非这种自损行为危及国家和公共安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不应当包括本人,且对致本人重伤的行为定罪有违社会一般人的观念。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于岗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是应当从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当评价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而非一个行为。醉酒驾驶并抗拒检查,符合数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数罪并罚。

·吴升旭危险驾驶案——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如何处理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如何并罚  

【裁判要旨】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危险驾驶罪的,应当并科,分别执行,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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