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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吉民终179号

更新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2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通知未发给专业公司不构成要约——首先,本案中,佳路公司主张吉林省教育厅作出的《关于全面启动和实施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为向佳路公司发出的要约,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欲查证佳路公司的该项主张成立与否,应当分析该《通知》是否符合前述的法律规定。从该《通知》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上看,吉林省教育厅系向“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发出的该《通知》,且其中明确,下发该《通知》的目的系为“加强中小学学籍和基础教育发展统计的数据管理,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全面启动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显然,吉林省教育厅的该行为系为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而为之,而并不包含与任何相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该《通知》的内容上看,在该《通知》中确包含有“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软件由省教育厅责成专业软件公司研制、开发、安装和维护,负责软件系统的运转、应用和管理人员培训”等表述,但该表述系对有关工作事宜的安排,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教育厅有权依法、依规安排筹划其主管工作,至于该工作计划由谁实施、如何实施、是否涉及到佳路公司则应在实施过程中具体安排确定,而并非此《通知》中所解决问题。因此,该《通知》内容并不满足要约的“具体确定”要件;从意思表示相对方看,如前所述,该《通知》作出的对象系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而并非佳路公司,所以当然不存在佳路公司就该《通知》作出承诺的情形。同理,关于佳路公司主张成为书面合同的《关于举办普通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培训班的通知》等五份文件,均为吉林省教育厅履行其行政职责的行为,其中,关于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期限的要求均为其履职的必要内容,不能因部分文件中涉及佳路公司,便推定该文件为吉林省教育厅与佳路公司的书面文件,此问题不再赘述。......不论学籍电子化管理是否为系统工程、是否需要统一管理,均不能将规划、管理行为和购买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相混淆,亦不能得出管理主体和民商事行为的交易主体必然同一的结论。至于佳路公司主张的升级改版、解决临时问题等情形,仅能证明其存在履行行为,而并不能证明该履行行为的受领方为吉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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