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民申521号
更新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5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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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房屋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明码标价表》不构成要约——首先,被申请人就涉案房屋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明码标价表》是否构成要约。虽然该表中明确记载了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开发企业、土地性质、楼号、装修情况、房屋用途、建筑结构、优惠措施、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单价、总价等内容并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官网上进行了公示,但是,该备案行为属于被申请人应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要求出具的,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对房价的宏观调控,该表并非针对潜在购房人发出的要约。其次,申请人提供相关网络上关于“西西安小镇三期别墅蔷薇溪谷125万元/套起"的宣传资料是否构成要约。第一,从内容看,虽然名称不是“上林西苑",但是,明确载明“三期蔷薇溪谷别墅",同涉案的XX城XX苑三期别墅销售中使用的名称一致,预计的开盘时间与本案所涉项目备案的销售期起始时间一致,XX城XX镇"只有一期,并未分为三期,结合阳光城三期开发商均属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和共用同一代理销售商的事实分析,该XX房XX城XX苑项目的宣传。第二,该资料中虽然载明了拟售房屋的价格(125万元/套起)、户型结构(联排或叠拼别墅)、建筑面积(240-320平米或240-300平米之间)及赠送车位等内容,但是其中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价款的主要内容并不明确具体,申请人实际购买时均需对户型、价格等作出明确具体的选择,包括付款方式等对价格也有影响,因此,该宣传内容属于要约邀请。第三,申请人最终选定涉案房屋,并和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承诺与保证的第3项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是未列入本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买受人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确认的情况下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合同或补充协议不一致或超出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
文章摘要2:
(续)买受人确认:对于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订立以及对于该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受人已经充分知悉,并已全部列入合同中"。而且,合同文本中对该部分加注下划线予以特殊标记,说明出卖人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以上约定足以证明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确定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即被申请人应交付的标的物中并无“赠送一个车位"的内容。故申请人依据《明码标价表》及网上宣传资料主张其所购商品房中包含有一个车位,被申请人未履行车位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其承担返还车位价值金额12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并无向申请人赠送一个车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