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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4652号

更新时间:2024-07-23   浏览次数: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期待下次合作”等语句系商业客套语言,并非法律规定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荣昌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威海星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未能成为正式重整投资人的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期待下次合作”等语句,系商业客套语言,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的要件,故被申请人在未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情形下,未按照上述客套语言继续报名参与荣昌公司重整,不属于被申请人决定终止参与荣昌公司重整工作的情形,不符合双方关于被申请人决定终止参与重整仍应全额支付服务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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