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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30号

更新时间:2024-08-01   浏览次数: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未经合伙人同意签订的入伙协议无效——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守法律。从本案系争合同的内容及银某公司的表述来看,系争合同目的是为使原告加入梧某企业并成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与原告签订合同的银某公司并非梧某企业的合伙人,也没有证据显示梧某企业有权直接招募合伙人,原、被告亦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权利人追认了上述合同效力,因此系争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梧某企业收取的80万元应当退还给原告。原告签署此类无效合同亦有过错,相应的资金利息损失应当自行承担。银某公司虽也签署了合同,但并未收取原告款项,原告也无证据证明银某公司与梧某企业之间存在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关系,因此原告要求银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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