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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合伙人仅经个别合伙人同意退伙能否认定为退伙?

更新时间:2024-08-02   浏览次数:15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仅经部分合伙(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应视为该部分合伙人对退伙份额的个人认购(即退伙人与该部分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份额转让关系,退伙款应由该部分合伙人支付而非全体合伙人共同支付)。
【注释】合伙企业退伙方式有2种: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应由全体合伙人支付退伙款)→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由部分合伙人支付全部退伙款,该退货款应计入合伙支出在分配合伙利润时予以扣除而非认定为该部分合伙人个人支出。——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四终字第77号
(2)通过转让合伙份额退伙(由该部分合伙人支付退伙款)→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即退伙,由部分合伙人支取退伙款,应认定该部分合伙人对退伙人所持份额的认购,由该部分合伙人支付退伙款。——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221号
【总结】(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退伙;(2)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而仅经部分合伙人同意退伙——通过向部分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

文章摘要2:

【注解】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由部分合伙人支付全部退伙款,如退伙人并无转让合伙份额给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该部分合伙人对退伙人持有份额的认购,退场的份额应当认定归属合伙体,该部分合伙人支付的退伙款应计入合伙体的总支出,在分配财产时予以扣除。——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四终字第77号

解读:(1)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仅经部分合伙同意退伙应视为该部分合伙人对退伙份额的个人认购即退伙人与该部分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份额转让关系,退伙款应由该部分合伙人支付而非全体合伙人共同支付。


法条链接: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约定合伙期限时的退伙事由】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经典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221号

【裁判摘要】仅经部分合伙同意退伙应视为该部分合伙人对退伙份额的个人认购——2012年8月18日,马××、邵××和李××为合作建厂,签订了具有合伙性质的合作建厂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内容约定,邵××负责生产经营和销售,马××、李××不参与经营。之后,马××、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各自的出资义务。虽然该厂未申请办理工商局营业执照,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在经营过程中,李××向邵××提出退出合伙的请求,邵××表示同意并于2013年6月28日向李××出具证明同意李××退伙要求和同意退还其股金17万元。之后,李××以邵××预期违约为由,诉至封丘县人民法院,请求邵××支付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马××应李××的要求于2014年1月17日在该证明上补写了“邵××同意李××退出股份我没有意见,并由邵××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内容,李××为此申请追加马××为共同被告,但不要求马××与邵××共同支付退伙款项17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已形成以下法律事实,即李××作为股东向邵××提出退出合伙组织,邵××作为负责经营该合伙组织的成员并掌握着合伙期间的经营账目,对期间的经营状况应当是清楚和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出具证明,同意与李××解除合伙关系,并向其支付投资款17万元,依法应当视为邵××同意出资购买李××所持股份,双方之间协商时并未通知马××参加,故该协议约定对马××不产生约束力。马××认为李××与邵××双方之间的股份转让行为,没有损害自己的股东利益,其签字追认行为属于对李××退伙关系的认可和对邵××作为股东个人出资购买李××所持股份所形成新的法律关系不持异议,与李××和邵××之间的股份转让本意并不冲突。上述证明中的内容属于协议性质,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明协议生效后,即在李××与邵××之间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邵××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信守承诺,依约履行支付款项义务。之后因邵××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认可协议内容和拒绝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故对李××要求邵国中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退还股金17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634号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四终字第77号

【摘要】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由部分合伙人支付全部退伙款,如退伙人并无转让合伙份额给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该部分合伙人对退伙人持有份额的认购,退场的份额应当认定归属合伙体,该部分合伙人支付的退伙款应计入合伙体的总支出,在分配财产时予以扣除——在其他合伙人已经退出合伙体后,刘××、赵××为合伙人,对涉案争议财产及支出费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双方均无意继续合伙的情况下,应当解除合伙关系,对合伙体进行清算并予以分配。确定两人的权利义务,关键是确认各自在合伙体中所占的份额。2005年3月10日的入股协议明确约定各合伙人的份额均等,之后,其他合伙人陆续退出合伙体,并书写“收到赵××船份款”的收条。赵××出资并持有其他合伙人所出具的收条的事实,不能认定为其他合伙人向其转让了船份。首先,李××、李××均不认可将其份额转让给了赵××;其次,赵××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合伙人有将船份额转至其名下的意思表示,因此,应当认定退伙的合伙人没有将船份额转让给赵××的意思表示,他们所退出的份额应当认定为归属合伙体,而不能认定为归属赵××本人,赵××的出资,应纳入合伙体的支出,在分配财产时予以扣除。赵××以其出资并持有收条主张其收购了其他合伙人的份额,其应占有合伙体90%份额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在刘××与赵××就各自所占股份未达成新的合意情况下,应当根据自愿入股协议确定双方所占份额,即各占50%份额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对赵××为处理合伙事务垫付的款项,已作了扣除,在此基础上对涉案的两条船舶及相应的财物进行了平均分配,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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