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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更新时间:2023-06-17   浏览次数:20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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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消防管理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犯罪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回目录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王某某、孙某某消防责任事故案 

裁判要旨】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火灾发生、扩大、蔓延的,即使事后确定行为人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仅负有间接责任,也可以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68号

【要旨】经消防监督部门口头责令整改,由楼梯间内可燃物引发火灾认定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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