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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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罪;
2.轻罪;
3.违警罪。
1.自然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2.法定犯:指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一)隔隙犯:
1.隔时犯:我国刑法没有对确认隔时犯的犯罪时间作出专条的明文规定,《刑法》第89条立法精神是以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为犯罪时间(采行为主义)。
【提示】
①跨新、旧刑法的隔时犯[跨法犯]:行为实施在旧法有效期间,结果发生在新法生效期间,应以行为时法为准处断。
②跨责任年龄的隔时犯:行为的实施发生在未得到刑事责任年龄时,结果发生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应当以行为实施之日作为犯罪事件,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跨责任能力的隔时犯:应当以行为时责任能力为准。
④隔时犯的追诉时效起算(刑法第89条):应以犯罪实施终了(非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日为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之日。
A.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构成并(犯罪过程、非犯罪人实施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B.犯罪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隔地犯。
(二)非隔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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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普通犯罪(国事犯以外的犯罪)、混合犯罪。
2.身份犯(真正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非身份犯(身份犯以外的犯罪):
A.真正身份犯:是指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身份的身份犯;
B.不真正身份犯:指作为刑罚加重或减轻身份的身份犯。
3.亲告罪(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须由刑法明文规定)、非亲告罪。
4.基本、加重、减轻犯:
A.基本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减轻情节的犯罪。
B.加重犯:指刑法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较重法定刑的犯罪(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C.减轻犯:指刑法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较轻法定刑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