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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更新时间:2016-12-04   浏览次数:1448 次 标签: 明知

文章摘要: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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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故意犯罪构成要件 回目录

    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必然会、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系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有认识的),是认定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1.法定符合说要求行为人所明知、预见的构成犯罪的事实,只要同实际发生事实在法定构成要件内保持一致,即认定故意犯罪成立。

    2.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要素)的认识,对应于刑法分则条文中的“罪状”。

    A.犯罪客体和对象;

    B.行为性质;

    C.危害结果;

    D.其他客观方面。

    3.刑法评价“恶意”(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根本点:

    A.对行为价值和危害性认识足以认定“恶意”之认识;

    B.不要求认识到行为违法性。

   二、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

    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将导致危害性结果的基础上仍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定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

    1.希望意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可能导致危害性结果出现仍刻意、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A.目的明确性;

    B.意志独立性;

    C.坚决果断性。

    2.放任意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危害性结果出现而对其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统一:

    1.有“不可为”认识:认识(意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前提。

    2.有“执意为之”的选择和决定: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

    3.“这种结果”的统一性: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结果与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必须同一。

故意犯罪种类 回目录

   一、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直接故意特征:

    A.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标是明确的,即行为人的活动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结果得以实现;

    B.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往往表现出顽强追求的态度。

    2.直接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即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给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造成某种危害)。

    A.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B.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2.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有积极追求的态度)。

    3.犯罪目的:

    A.具有明显的犯罪目的;

    B.心理倾向的单向性。

   二、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间接故意特征:

    A.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是指行为人所不希望,但又不设法防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2.认识因素:

    A.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B.司法实践理当承认对危害结果发生存在必然性认识可以成立间接犯罪故意。

    3.意志因素:

    A.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B.以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前提。

    4.犯罪目的:不具有犯罪目的。

    A.只有构成与不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完成与否的问题;

    B.间接故意必须要存在特定危害性结果时才成立犯罪。

    5.常见类型:

    A.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B.行为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在行为过程中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C.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但在冲动下实施了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回目录

    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包括两个层面:

    A.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为事实性认识无争议,是否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理论界有争议;

    B.意志因素。

    ②事实性认识内容:

    A.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认识:即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B.对法律所规定的危险(危险犯)或结果(结果犯)的认识;

    C.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D.对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的认识。

    ③事实性认识判断标准:

    A.纯粹的客观说:

    B.纯粹的主观说;

    C.合理的客观说;

    D.合理的主观说:以行为人自身的认识为基础,同时参考一般人的认识(最可取)。

    ④司法实践一般无需将违法性认识(多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准许的认识)纳入犯罪故意认识内容范畴,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必须适当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

    A.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不知道法律而缺乏违法性认识;

    B.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因错误理解法律而欠缺违法性认识。

    ⑤我国刑法理论对罪过[故意与过失]存在三种鉴定标准:

    A.结果标准说:罪过的核心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B.行为标准说:罪过的核心在于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态度;

    C.双重标准说:罪过的核心不仅在于对危害行为的态度,而且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⑥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罪过的核心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唯有结果标准说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

    A.行为人的“明知”、“预见”是指对“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

    B.行为人“希望”、“放任”、“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明确认定标准

  (二)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供认、指证,行为人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依据其行为本身和认知程度,足以认定其确实“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官其明故意杀人案

——如何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裁判摘要】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裁判要旨】如何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事实性认识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不能脱离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否则就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最终由法官来认定的,法官必然要考虑一般人(合理的人)的情况,以一般人(合理的人)能否认识为标准进行基础性判断,后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明知先行行为会引发危害后果而不予以防止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主要问题】行为人放任他人将自己预备的硫酸当作清水倾倒而致残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裁判摘要】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

【裁判要旨】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来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先行行为的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派生出来的,至于先前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要求。

·于光平爆炸案  

——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罪;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一定的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的情况下,仍坚持实施其行为,是因为其“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这种“轻信”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而应是行为人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主观上自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这样才能证明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本案中,于光平对手榴弹可能爆炸的危险性是有认识的,但他没有采取避免手榴弹爆炸的防范措施,反而拧开后盖,使手榴弹处于待引爆的危险状态,并冲入人群,以手榴弹相威胁,以致造成爆炸的危害结果。因此,不能证明于光平“自信”可避免危害结果,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②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中于光平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论罪应判处其死刑,但是,本案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害方有明显过错,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家属作了赔礼、找人调解等工作,但被害方仍不满足,又不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纠纷,而是提出过分的要求,并组织亲友几十人闯入被告人家中叫骂、掷石块,使矛盾激化,在案件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其次,手榴弹是在于光平和张洪春争抢中爆炸的,有一定的偶然性,可以减轻于光平的罪责;再次,本案是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小于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

要旨】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B.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②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时要注意区分各种复杂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在处刑上就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提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

·汪照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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